赣州市城市规划建设信息
第二十四期(总第32期) 2007年11月14日
【《城乡规划法》学习专刊一】
城乡规划新天地
编者按:《城乡规划法》于10月28日经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总体来说,现行的《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相比较,有五大亮点;为了更好地学习《城乡规划法》,我们特编这期学习专刊,供全市广大城乡规划建设干部参考。
亮点一:城乡一体促协调 《城乡规划法》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本法中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就意味着,原来城乡二元的法律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步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众所周知,中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可用“一法一条例”来概括:除1989年1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城市规划法》外,还有1993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这种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的规划制定与实施模式,使城市和乡村规划之间缺乏统筹协调,衔接不够,已经不适应我国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城乡规划纳入一体化管理,必将谱写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新篇章。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城乡规划法》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作出了明确规定,乡村规划管理有望得到加强。相对于城市规划,当前,乡村规划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未能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城乡规划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内容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等。“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亮点二:严格实施禁乱改 规划在实施中走样的现象时常受到人们的诟病,其严肃性和稳定性一度受到质疑。“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领导一换,规划就变。”当前,个别地方政府领导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甚至“换一届领导换一个规划”,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和浪费。另外,受到各种利益的影响,规划编制单位也有随意更改规划的情况。
为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的实施管理可说是“浓墨重彩”;对城乡规划的修改列出了专门章节,并进一步强化了法律责任,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城乡规划法》规定: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未按法定程序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方可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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