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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中国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宣传贯彻工作电视电话会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上传时间:2007-11-29 16: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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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市规建电〔200723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将200811日起施行。接省厅通知,为认真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提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和推进城乡规划工作,建设部决定召开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宣传贯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071226下午3:00

二、会议内容: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北京主会场会议由建设部党组书记、副部长姜伟新主持,汪光焘部长讲话,有关省市典型代表发言。全国会后,省政府领导还将就我省宣传贯彻《城乡规划法》工作作重要讲话。

三、会场设置:

省厅和南昌市在南昌电信分公司老楼四楼会议中心二会议室分会场,其他设区市及有条件的县(市)设分会场,各设区市所在地的区及不具条件设分会场的县(市)参加设区市分会场。

四、参会人员:

各设区市、县(市、区)城市规划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从事规划管理工作的人员,同时建议邀请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参加。

五、其他事项:

请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接通知后,做好分会场的组织工作,并将分会场参会的部门负责人姓名、职务及参会人数等有关情况,于20071222日前报市局办公室。联系人:徐丽媛,联系电话:159708311870797-82227810797-8244648(传真)、电子邮箱:jiji_1028@sina.com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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