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赣州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监察局、建设局、规划局,各县(市、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为了全面、顺利、有序的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如期、高质量完成,结合城乡规划工作实际,经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研究,制定了《赣州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现将该方案与赣州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考核内容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方案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 黄厚文 谢建平
联系电话:0797-8225778 8244648(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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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二月二十日
赣州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
根据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贯彻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赣建规[2006]14号)和市城市规划建设局、监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赣市建规字[2006]2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全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保障城乡规划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作用,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促使各级政府及政府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规划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全面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纪委六次全会精神,总结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验,督促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坚持以人为本,保护公众利益,着力解决当前各级政府和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坚决纠正“项目跟着老板走,规划跟着项目走”的错误倾向,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风建设,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城市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07年底,全面树立领导干部依法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权力意识,改善城乡规划工作机制,推进规划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保证规划的严肃性;通过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着力解决当前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不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严格执行按法定程序制定的城乡规划,规划许可工作拖沓、推诿、扯皮和违规办事,以及城乡规划实施缺乏有效事前、事中监督,城乡建设指导思想不端正,随意更改规划,失职、渎职等问题;通过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改进城乡规划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使城乡规划行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明显增强,部门和行业风气普遍好转,预防和治理腐败取得明显成效,保障城乡规划建设健康发展。
三、监察重点对象和主要内容
(一)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重点对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城乡规划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主要内容:在认真总结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要求,对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清理、实施、监督情况、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情况、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以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逐条对照检查,重点监察城乡规划执行和廉洁从政方面的问题;坚持效能监察和效能建设并举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结合日常规划管理加以改进提高。同时,要坚决纠正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严肃查处城乡规划领域违法违纪案件等。具体内容如下:
1、城乡规划依法编制、审批情况
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是否依法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论证和认定、编制是否规范合法;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村镇规划和专项规划是否按要求完成;是否建立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部门规划的协调机制;编制的规划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2、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清理、实施、监督情况
是否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清理、规范城乡规划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流程和规划行政许可内部监督制度是否建立完善;县、市规划行政管理权是否集中统一管理,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是否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是否有不按详细规划发“选址意见书”的情况;是否存在以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等形式取代选址程序,未取得“选址意见书”而批准立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使用土地等情况。
3、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情况
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建立情况;2003年以来,城市规划管理“一书两证”、村镇规划管理“一书一证”核发情况;国家宏观调控建设项目清理整顿情况;收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情况。
4、城乡规划政务公开情况
是否建立城乡规划公示、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以及城乡规划信息咨询及查询制度;是否实行了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是否研究制定地方性规章制度,逐步将政务公开纳入法制化轨道。
5、城乡规划廉政、勤政情况
2003年以来,是否存在个别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和减免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现象;是否违反经批准的规划和法定程序建设政府工程;是否建设违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或者明令禁止的项目;是否建立违纪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并对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严厉查处。
6、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
各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组织领导、宣传动员情况,以及采取的工作措施和任务完成情况。
效能监察考核内容详见附件:《赣州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考核内容》。
四、工作部署和进度安排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分为动员部署宣传、落实整改提高、评估验收总结三个阶段进行,时间为2006年1月至2007年12月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宣传阶段(2006年1月初—2006年4月中旬)
1、各县(市、区)要按照《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赣市建规[2006] 2号)要求,成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制定完善工作计划、工作规程、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备案。
2、要召开动员大会专题部署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广泛深入宣传动员,并认真总结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深入调查研究,为下一阶段工作作好准备。
第二阶段:落实整改提高阶段(2006年4月下旬-2007年6月底)
1、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以及各县(市、区)、乡镇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全面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2、按照城乡规划监察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7月30日前完成自查,并上报自查报告和整改措施。
3、2006年8月初-10月15日前,各县(市、区)根据自查情况在日常规划管理工作中加以整改提高。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采取抽查方式,对各县(市、区)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重点检查指导县城,对有重大问题的镇、乡根据需要直接进行查处。10月30日前,县(市、区)根据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督察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并上报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同时及时改进提高。
4、各县(市、区)对2006年工作进行总结,写出年度总结和整改情况,提出下一年工作计划。12月15日前上报市城市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5、各县(市、区)根据工作要求,深入自查,并于2007年2月底上报自查报告和整改措施。
6、2007年3月初-4月底,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采取县(市、区)互查的方式,对各县(市、区)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
7、2007年5月初-6月底,各县(市、区)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上报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并在日常工作中整改落施。
第三阶段:总结评估验收阶段(2007年7月初-2007年12月底)
1、各县(市、区)认真总结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整改,并于2007年10月底前完成整改总结报告,报上一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2、各级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要负责对下一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效能建设进行全面评估验收,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在各县(市、区)总结的基础上,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召开总结会议,通报公布全市城乡规划效能评估检查结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保障城乡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各级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在本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本级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各级领导小组要充分认识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和作用,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知识,切实履行职责,结合实际制定规划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并在全面作好自查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下一级的督导检查,确保按进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宣传动员,促进全社会参与
各县(市、区)要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规划效能监察的目的、意义和内容;通过受理举报投诉等多种方式,让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到城乡规划管理的各个环节,努力实现阳光规划;定期通报、上报效能监察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完成情况,及时考核公布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及发现的突出问题。市领导小组将在赣州规划建设网开辟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专题栏目,适时召开规划效能监察现场会或表彰会,广泛开展经验交流。
(三)强化督导检查,加大奖惩力度
各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要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开展经常性的抽查或专项检查;县、市要重点对所负责的城乡规划效能进行自查,并加强对所属乡、镇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督察检查;市领导小组将重点加强对县城城市的督察检查。2006年,市监察局、市城市规划建设局将把效能监察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全面考核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各县(市、区)要根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树立先进典型,帮助后进单位开展工作,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个人,要实行责任追查,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凡未通过市省、市领导小组评估验收的县(市、区)要在2008年继续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直到合格为止。
(四)结合实际工作,加强城乡规划效能建设
各县(市、区)要以健全法规、依法行政为出发点,积极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着眼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工作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高效合法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推进规划管理委员会和政务公开等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制度。
(五)严格行政纪律,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市领导小组及各县(市、区)要设立效能监察监督举报电话和邮箱,并向社会公布;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实施督办;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不符合考核标准的问题要制定具体整改措施,狠抓整改落实。同时要广泛听取民情民意,努力解决久拖不决的上访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案件和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予以严肃查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各级要严格落实责任制,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认真加以分析,认真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附件:赣州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考核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