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赣州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
2006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监察局、规划局、建设局、房产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市监察局、城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赣市规建字[2006]2号)精神,全面有效地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认真做好2006年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根据《江西省建设厅、监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2006年度工作计划〉的通知》,市领导小组制定了《赣州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2006年度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赣州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2006年度工作计划
二○○六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赣州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2006年度工作计划
2006年我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总体思路是:围绕市监察局、城市规划建设局《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通知》(赣市规建字[2006]2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的主要内容,深入调研,强化督查,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全市城乡效能监察工作,提高全市城乡规划部门工作效能,强化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
一、工作目标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要求,全面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
2、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各地城乡规划效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及时纠正影响规划执行的各种问题,并在总结各地工作经验的基地上,树立典型,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3、督促检查各县(市、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作用、加强近期建设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高城乡规划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作用。
4、督促检查县(市、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规划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增强城市总体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权威性。
5、督促检查县(市、区)贯彻落实《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审批暂行规程》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行为,加强对建设项目规划执行的监督,坚决纠正违反规划的行为,提高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效率和管理水平。
二、工作重点
(一)各县(市、区)贯彻落实《通知》中有关建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机制,全面开展效能监察活动的情况。
1、督促各县(市、区)落实《通知》要求,及时成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机构,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
2、督促各县(市、区)制定本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扎实有效开展效能监察活动。
3、督促各县(市、区)按时完成自查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建立健全高效的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机制。
(二)各县(市、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中有关强化规划调控、改善住房供应结构要求的情况。
1、督促各县(市、区)总结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结合当地实际条件,研究并编制本县、市逐步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的住宅建设发展专项规划。2006年6月底以前,明确近几年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应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进度安排,并于2006年8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布。内容包括:
(1)各县(市、区)要在2006年10月底以前建立新的工作机制,一是对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优先审查,加快工作进度,确保项目及时选址定点。二是在土地供应前,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向土地部门出具商品房开发性质、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三是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住房结构比例、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2007年、2008年继续完善和优化此项工作机制,以保证中低价格、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四是有关经济适用房管理情况;
(2)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开展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求调查和预测,落实今明两年住房建设总量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比重、套型控制要求等住宅建设目标,严格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以及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的情况;
(3)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划部门提出的空间布局等规划建议、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等,督促落实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进度安排,明确开、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以及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的情况。
2、督促各县(市、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实施管理工作中,落实当地政府确定的中低价位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需求量,内容包括:
(1)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前,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情况;
(2)规划审批过程中会同房管部门,落实对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面目建设规模、套型面积、居住环境等控制性要求的情况。
3、督促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面目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坚决予以撤销。
(三)各县(市、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中有关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和监督管理要求的情况。
1、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科学有序地开展规划修编工作。具体包括:总结现行规划实施情况,改进下一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积极开展对人口、土地、水资源、能源和环境等城市发展基本要素的专项政策研究等工作。
2、督促各县(市、区)严格执行规划修编和调整程序,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调整和修编规划以及违反规划擅自开发建设的行为。
3、督促各县(市、区)完善规划的主要内容,明确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严格按照城市紫线、绿线、黄线、蓝线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四线”规划管制制度。
4、督促各县(市、区)强化对城市规划实施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与完善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和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推进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监督体制建设。
(四)各县市、乡镇制定和完善近期建设规划,发挥近期建设规划调控作用的情况。
1、督促各县市、乡镇贯彻落实《关于抓紧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05]142号)。确保在今年年内完成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2、督促各县市、乡镇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通过编制调整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强化对资源环境保护、用地增长管理、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和人居环境改善等方面的调控作用,明确城市建设发展的时序,促进城市发展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3、督促各县市、乡镇结合本地情况,在近期建设规划中提出本县市、乡镇住宅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报告。
(五)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继承和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的情况。
1、督促省级历史文化名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中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要求。
2、督促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
3、检查名城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就其必要性进行论证以及拆除旧建筑和建设新建筑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见的情况;按程序审批以及批准后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的情况。
三、工作进度安排
第一季度:
1月,成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督导县(市、区)建立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工作机制;
2月,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计划、考核内容、开通专门网页,公布举报电话。
3月上旬,督查县市区工作部署情况。
3月中旬,组织县市区人员参加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第一期知识培训班。
第二季度:
4月上旬,配合省领导小组调研工作,组织安排调研路线及其它有关事项。
4月中旬,陪同省领导小组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更加有效开展工作的方法;
4月下旬,做好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向县市区传达会议精神。
5月,组织人员参加全国的有关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第二期知识培训班和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知识培训班。
5-6月,对领导交办、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5-7月,督促各地根据《通知》和考核标准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并上报自查材料;
6月,召开一次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有关问题。
第三季度:
7月,收集汇总县市区上报材料。
8-9月,根据情况,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采取抽查的方式,抽查2-3个县市,掌握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县市区贯彻《通知》情况。
第四季度:
10月,总结各县市区经验,选择典型,筹备召开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
11月,督促各县市区进行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年度工作总结,并报市办公室;
12月15日前,完成全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年度报告,并报建设厅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