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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建设部 《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转发 上传时间:2006-10-12 9: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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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西  省  建  设  厅

赣建房[2006]31号



贯彻建设部 《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
要求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房地产管理局、规划局(处)、建设局: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合理引导住房消费需求和消费模式,根据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6]165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我省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开展住房状况调查工作
    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牵头,加强与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统计、民政和公安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制定周密可行的调查方案,准确把握住房状况调查的四项主要内容,一是住房状况,二是家庭人口以及收入状况,三是住房需要状况,四是其他与居住相关的信息。各地要因地制宜地采取全面普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2006年8月底前完成住房状况调查任务。
    二、科学制定住房建设规划
    住房建设规划是指导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房地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本地区住房现状调查结果和房地产业“十一五”发展专项规划。要重点发展以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
    住房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 “十一五”期间要达到的居住水平以及各类住房(含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需求预测和计划建设总量、用地供应总量及其空间布局;二是今明两年年度(从2006年6月1日起计算)各类住房和土地供应总量计划、空间布局、用地面积、规划设计控制、可建住房建筑面积和计划开工、竣工时间等指标,合理确定当地每年新建商品住房总面积的套型结构比例。规划成果应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规定,并附有住房状况调查专题报告以及公众合理建议的采纳情况。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研究提出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的工作计划,应于2006年9月底前完成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报当地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省建设厅备案。经审定、公布的住房建设规划要纳入当地近期建设规划。
    三、依法组织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出具规划设计条件最直接的依据,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的最基本、最重要的依据和前提条件。完善控制详细规划重点抓好二项工作:一是各地规划部门要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度,提高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段,不得进行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开发。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各项强制性指标的确定要符合住房建设规划关于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要求。二是要按照《意见》要求,根据政府审定的《住房建设规划》,对原审批涉及住宅和房地产开发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和补充,并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住宅面积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规划调整后要按法定程序审定、备案,并按照公示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明确新建住房结构比例
    各地要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的区位布局,统筹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城市(包括县城,下同)年度(从6月1日起计算,下同)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按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镇建设的总体要求,合理安排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为主的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布局,方便居民工作和生活,并将住房套型结构比例分解到具体区域,落实到具体项目。
    五、加强住宅与房地产项目审批和管理
     (一)各地规划部门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审批中,要认真按照 《意见》要求,严格遵循当地《住房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确定套型结构此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化率篓要求。对擅自突破上述规定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对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明确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必须重新对项目进行审查,出具新的规划设计条件,拥确具体的套型结构比例要求,并纳入规划设计条件,重新审查规划设计方案。
     ( 三)在审批程序上,各地规划部门要认真执行《江西省建设项目审批暂行规程》(赣建规[2006]03号),保证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规划审批程序合法、规范。
    (四)在项目审查过程申,要认真核实规划设计方案中规划设计二条件的落实情况,并重点核实住宅建筑套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两项建设部要求的强制性指标。
    (五)在规划批后管理和执法监督上,各地城市规划部门要认真执行《关于在全省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的通知》(赣建规 [2004]16号)要求,强化批后管理和监督,对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规划审批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及时制止变更规划审批内容,违反套型结构要求的行为。
    六、严格施工许可证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从即日起对本辖区在2006年6月1日前己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对《意见》中规定的三类商品住宅必须进行调整,一是违反规定批建的各类住宅项目特别是别墅类项目;二是按照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了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但企业未执行该约定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三是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士地使用权的项目。其它需要调整的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妥善处理。对所有清理项目要做出明确结论,需调整的项目,在2006年8月底以前完成清理调整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擅自突破新建商品住房项目规划设计和套型结构比例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七、几点要求
    (一)各地建设、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周密部署,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扎实开展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各项工作,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省建设厅。
    (二)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省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县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工作的指导、监督,于2006年9月底派出督查组到各设区市县督导检查,对套型结构比例没有按要求公布或公布后未予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三)各地规划主管部门要把落实近期建设规划、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情况作为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加强监督检查。省建设厅将会同省监察厅对各地开展住房建设规划编制情况进行规划效能监察,督促落实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对未按时完成或公布后未予落实的,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严格程序,密切合作,各司其职。对没有按要求严格审查,违规发放规划、施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严肃查处;属于失职、渎职的,要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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