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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刘永思在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上传时间:2006-5-19 16: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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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刘永思

2006年4月27日)

 

同志们:
     这次全省城乡效能监察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对我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再动员、再布署,学习交流各地加强城乡规划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全面推动我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健康有序进行,促进我省新型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受厅党组书记、厅长胡柏龄同志的委托,下面我受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胡柏龄同志的委托,代表省建设厅根据两个《通知》的主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谈五点意见。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抓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责任感

城乡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是城市发展的蓝图,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对于有效配置公共资源,保护资源环境,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城乡规划工作,强调要通过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等,合理引导城镇化发展的规模、速度、节奏,优化结构和布局,促进各级各类城镇的协调发展。效能监察为何选择城乡规划,因为城乡规划是各项建设事业的龙头,是城乡建设的依据,规划工作者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最前沿阵地的哨兵,一定要把好规划这一关。如环境问题、农民工问题、城镇房屋拆迁问题,就像是一不小心喝了毒药,赶紧急救,很快就能见效果。而城乡规划工作搞不好,就相当于慢性中毒,一开始反应不强烈。有些短期行为根本不考虑长远,但受损害的可能是我们的子孙后代。

第一,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维护城乡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2005年,我省人均生产总值突破1000美元,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1000美元向3000美元过渡、城镇化水平跨过30%的门槛,进入加速期的关键阶段,我省正处在新的发展起点上。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努力形成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高效、社会和谐的城镇化发展新格局”的指导思想和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上首次提出的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思路,必须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作用,以科学的规划指导城乡建设和发展。当前在城乡规划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地方超越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资源环境承受能力,提出脱离实际的发展目标;违反规划,盲目圈地,以牺牲环境、历史文化遗存和城市整体效益为代价搞高强度开发,强拆强建,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和被拆迁人利益受损;不按照规划组织城乡建设,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城乡规划作用的有效发挥,也严重影响了城镇化和城乡建设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目前,我们的城乡规划监督主要是以事后监督为主,事前和事中监督比较薄弱。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的虽然可以在事后纠正和处理,但往往已经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即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影响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就是要通过对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全过程监督,建立起有效的规划效能监察机制,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督,对在城乡规划实施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严格责任追究,以保障城乡规划在调控和引导宏观经济健康发展、城市建设有序进行中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二,开展规划效能监察是确保城乡规划依法有效实施,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措施。2005年  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要求通过改进城市规划,强化对房地产项目立项和土地供应的调控,及时、合理安排商品房供应,优化商品房供应结构,引导增加中低档和中小户型住宅的开发与供应。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继续解决部分城市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和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实践表明,要实现调控商品房供应和稳定房价,首先要从规划这一源头抓起。此外,国家还要求合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按照程序组织实施拆迁。而落实这些要求,也需要从规划源头抓起,通过规划来确定是否可以拆迁以及拆迁规模等。因此,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对于保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稳定商品房价格,规范拆迁行为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保证国家宏观政策落实和进行社会经济调控的重要措施。

第三,开展规划效能监察是惩治城乡规划领域中腐败行为的有效手段。目前城乡规划管理领域存在着诸如少数工作人员违法行政、以权谋私,甚至与开发商进行权钱交易,不按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还有的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迎合开发商意愿,随意调整规划,在群众中产生了不良影响。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就是要对各级实施城乡规划管理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特别是工作效率、服务质量以及失职、渎职等情况进行监督。从源头上有效防范腐败行为的发生,树立国家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促进城乡规划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是各级政府改进工作方式,正确履行城乡规划监管职能的内在需要。这次建设部和监察部在全国全面部署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标志着政府抓城乡规划工作的思路有了重大转变。说明国家对城乡规划工作的重点已经从重规划编制、审批转向规划编制、审批与监管并重,从重属地管理转向上下联动、全面监管。各地要从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扎扎实实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

根据建设部、监察部提出的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的总体目标要求,我省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活动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规划意识和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高,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得到正确和严格的实施,损害国家利益和群众利益以及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和处罚,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得到及时处理。

二是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比较完善,制度更加健全,能够满足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为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实现城乡统筹和要持续发展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三是城乡规划管理机制明显改善,各级政府之间的规划职能和权限比较明确,基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

四是基本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城乡规划决策机制和比较完备的规划编制、审批制度。社会公众的要求和意愿能得到及时反映和体现,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进一步提高。

五是各级城乡规划部门建立了比较规范的办事公开制度,实行“阳光规划”。城乡规划行政权力与责任密切挂钩,城乡规划监督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基本完善,层级监督进一步加强。

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属行政效能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或其委托的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行政效率、效果的监察。我们要按照以上工作目标,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切实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制度建设。要围绕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加强制度建设。一是要注意把规划效能监察和现行各项管理制度、各个管理环节结合起来,把规划效能监察的要求融入管理之中,通过开展效能监察,促进各级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管理,转变职能,转变工作方式和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二是各单位要着眼于整个系统工作效能的提高,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一套“分工有序、各尽其责,环环相扣、有机衔接”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依靠制度系统地规范权力运行,约束干部的行政行为,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三是要全面实施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公示制度,推行“阳光规划”工程,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自前年我省全面实行规划公示制以来,成效显著,通过规划公示,拉近了政府、规划部门与群众的距离,构建了倾听市民呼声和意见的平台,加大了城乡规划的宣传力度,提高了全民的规划意识,完善了规划监督的机制,使一些过去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才暴露的问题提前暴露,为我们预先化解社会矛盾创造了条件。因此实施“阳光规划” 是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的重要工作制度,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全面贯彻实施。这里特别强调的是要规范批后公示。批后公示的目的是使规划部门明确无误地将规划审批内容公告于社会,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加大社会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力度。因此批后公示要将规划审批同意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条件用图文、数据准确直观地反映出来,使违法建设无处藏身。有条件的城市还应加快规划管理的电子信息系统建设,为社会公众提供准确无误的规划管理信息。
    2、严格依法行政。规划实施的关健在管理,“三分规划、七分管理”,说的就是这个道理。而规划管理的关健体现在对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在规划行政审批工作中依法行政,就是要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通过审查核发“一书两证”来对建设实施管理。这就要求我们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者在规划审批中要依法正确地行使手中的权力,依法行使权力包括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和审批行为的合法性两个方面。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城市规划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效率和管理水平,今年初,省厅制定并下发了《江西省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审批暂行规程》,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一书两证”的发放程序、条件、时限以及各项要求作了详细的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认真执行,保证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行为程序合法规范到位。在审批依据上,一是要严格遵循经法定程序批准实施的规划,二是要切实执行省厅制定的《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和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在这里,我要特别强调规划管理权的集中统一问题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分级管理问题。国务院国发〔2002〕13号、国办发〔2000〕25号文件以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开发区的有关文件等,都明确市一级规划行政管理权不得下放,擅自下放的要立即纠正。去年,省政府专此下发了《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理顺开发区规划管理体制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解决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问题。国家对这一问题态度是非常明确的,这也是本次效能监察的重要内容,希望大家引起高度重视,尚未理顺规划管理体制的地方要尽快落实到位。关于建设项目的选址问题,国办发[2000]25号文件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和九部委建规[2002]204号文件明确规定,建设项目选址实行分级审批,对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区域性重大项目选址,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近两年,不少省重点建设项目开始按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报请省厅审查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但仍有一些建设项目尤其是重点建设项目尚未按照要求报省厅核发选址意见书,有的则是因为在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时通不过,再反回来要求省厅补办选址意见书,这都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在此,希望各地规划建设部门要认真学习有关文件精神,在审查建设项目选址过程中,严格把关,该报上级规划部门审批的要及时报送,以保证建设项目审批的顺利进行。

3、要严格执法,坚决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要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对那些群众意见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效能监察。及时纠正和查处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要充分发挥规划效能监察的作用,针对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的城乡规划工作环节,主动开展监督检查,注意发现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加强管理,防止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城乡规划实施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规许可情况的发生。要建立有效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去年,省厅转发了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违法建设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该《办法》明确了县(区)、乡镇政府、规划管理执法部门、市直各单位、街道办事处、市属企事业单位在规划建设方面的法律职责,处罚办法。该《办法》在建立责权明确的执法监督制度,推行城市规划责任追究制方面作了有益的探索,对全省各地具有很好的学习借鉴意义,希望大家以此次城乡效能监察工作为契机,积极探索并加快建立城乡规划责任追究制度。
    4、要着眼于建立长效的监察机制。去年,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指导意见》(建规〔2005〕81号),这次国办《通知》又再次强调要全面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这是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长效化、制度化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省厅正在草拟向各设区市全面开展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的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争取尽快上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各设区市要在前两年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和完善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加强对所辖县(市)的规划督察力度。省里将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三、更新观念,改进方式,科学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切实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
    为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建设部重新修订并颁布了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并于今年的4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集中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对城市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明确提出城市规划是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新办法”还厘清了城市规划的层次体系,明确了城市总体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关系,并从审查程序上对城市规划的部门合作与公众参与予以保障;“新办法”根据近年来的规划实践,增加了有关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强化了对生态环境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对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充分关注,对区域协调和城乡协调发展的高度重视。各级规划部门的领导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在调整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中,按照“新办法”的要求,注意把握好以下3个问题。

第一,更新方法、充实内容,切实提高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水平。编制城市规划,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科学规划,引导城市再造,充分体现出历史文明与现代文明相辉映,新城区与老城区各展风采,人文资源和生态资源相互依托的城市新特色。在修编方法上,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转变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方式,推进科学民主决策。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期论证工作,在规划纲要编制阶段,在市政府组织领导下,通过部门合作、专家领衔,对影响城市发展的重大问题如人口、资源、环境等进行深入、细致、科学的专题研究,专题研究的结论性意见是下一阶段工作的重要依据。在规划的内容上,要按照体现城市总体规划的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的要求,切实做好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市域范围内的空间利用总体规划与空间分区管治、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和空间利用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与重要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城市发展与项目建设的时序安排等方面的工作。科学确定生态环境、土地、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范围。要根据保护城市资源与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与基础设施有效运行的要求,分别划定“蓝线”(城市水系保护范围)、“绿线”(绿地保护范围)、“紫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黄线”(市政基础设施用地保护范围),并制订严格的空间管制措施。
    第二,严格程序,强化规划修编的审查和管理。一是严格规划调整和修编认定程序。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就原审批的总体规划执行情况,修编的理由、范围,书面报告原规划审批机关,经审批机关认定后,方可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凡未经认定开展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的,将按照违反城市总体规划进行追究。二是切实做好规划的行政和技术审查及专家评审工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必须首先编制规划纲要,纲要编制完成后,由市、县人民政府行文报请省厅组织省直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行政和技术审查;城市总体规划报批前,还应由省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规划编制单位依据审查和评审意见以及公众意见,对规划方案进行修改,并对修改、完善的情况及吸纳意见的情况进行具体说明,经认可后方可进行下一个法定程序的工作。三是要切实做好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互衔接工作。首先,用地的规模要与土地部门衔接。目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对滞后,没有远期2020年的用地指标,在规模核定时上级部门缺乏依据,影响核定工作。规划部门要与土地部门做好与上级土地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其次,用地的布局要与土地部门衔接。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应服从城市规划用地布局。四是要加强城市总体规划的公众参与,使规划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城市总体规划在提交专家评审前,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要在规划中得到体现并应作为规划图件的附件。五是要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和规划编制队伍的管理。各级政府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的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单位开展修编工作。不得委托不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承担规划编制任务。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规划审查、审批机关将不预组织审查、审批工作。省厅将加强对全省规划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格把关,对不按国家和省办法规定要求扰乱市场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各地也要大力支持,严格规划编制的资质管理,确保我省规划编制水平的提高,增强规划的科学性,提高规划的权威性。

第三,按要求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城市总体规划。一要尽快完成到2010年的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今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各地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在今年6月底之前编制完成到2010年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以指导城乡建设。近期建设规划要与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房地产业和住房建设中长期规划相互衔接,统筹安排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布局和比例。二要重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提高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规划体系中一个重要环节,它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直接法定依据,是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的具体步骤,是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地价测算的重要依据。为确立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律地位,明确其编制、审批程序,树立其权威性,省厅起草了《江西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已申请列入了今年省政府立法计划。按照〈条例〉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城乡结合部、近期发展地区、各类开发区、储备土地及拟出让的土地等城市建设重点控制地区,应当优先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以及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审批规程。没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手续。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以及其他规划条件,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各地要十分重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放在立法的高度,保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质量。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及城市规划条件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注重做好五篇文章:一是高起点,远谋划。做好“龙头”带动作用文章。二是重点构建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体系,做好完善功能文章。三是坚持“高定位、高标准”、创特色、出精品原则,做好“塑造城市形象”文章。四是重环境、保生态,做好“人居和谐”文章。五是严管理,创一流,做好依法管理文章。

四、规划引导、调整结构、切实做好住房供应与住房稳定价格工作

(一)加强规划调控,防止房地产投资过快增长。各地要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房地产业投资的调控作用,精心组织编制好各项规划。房地产开发项目近期建设规划应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房地产业和住房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协调一致。各市县房地产项目的土地投放和项目审批应把握适度,规范项目审批程序,防止房地产投资过快增长。各设区市应及时明确2006年和2007年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项目布局以及进度安排。明确开工、竣工面积和占商品房总量的比例,并要抓好各项工作落实,要在今年8月底以前向社会公布。省厅将在今年10月对各地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各地要在今年10月底以前建立新的工作机制,一是对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优先审查,加快工作进度,确保项目及时选址定点。二是在土地供应前,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规划向土地部门出具商品房开发性质、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三是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住房结构比例、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2007年和2008年继续完善和优化此项工作机制,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的有效供应,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二)加快住房供应结构的调整,引导住房建设和消费。各地要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市场上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限制非住宅和高档商品房及大户型住房建设。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实际竣工面积不得低于当年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60%。享受优惠政策的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标准应严格按国务院确定的原则执行。尚未向社会公布普通商品房标准的设区市今年8月底以前应向社会公布。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快推进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关心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逐步扩大廉租住房覆盖面。赣州市在这方面力度比较大,计划建设廉租房30万平方米,目前已建成廉租房402套,2。96万平方米,深受百姓的欢迎。各地应在今年10月底以前建立、完善一整套廉租住房申请、审批、退出机制,妥善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2007年至2010年,各地要在上一年的基础上,每年扩大10%的廉租住房覆盖面。

(三)加强市场监测,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各地要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加强对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南昌市2005年已建立了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预警预报体系,并已通过了建设部的验收。2006年至2007年,有条件下设区市应建好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系统,并通过省建设厅的验收。2008年至2010年,其它设区市和部分县应建立以上两个信息系统。从2006年7月起,各设区市应强化信息沟通与整合,将土地供应情况、房地产市场供求及房价、地价变动等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发布市场信息,实现政府、房地产企业、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互通。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投资,消费者理性消费,稳定老百姓的心理预期,抑制房价非正常上涨。

(四)控制拆迁规模,防止被动需求过快增长。继续严格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2006年全省拆迁计划控制在去年实际拆迁量的范围内。2007年至2010年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和省政府通知要求,继续坚定不移地做好控制拆迁规模的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审批备案制度。凡是未列入今年拆迁计划的项目,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拆迁。要切实做好拆迁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2006年继续完善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和群体性事件快速反应机制、初信初访责任制以及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积极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2006年要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对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今年再解决35%,实现省政府确定的三年解决我省城镇房屋拆迁中历史遗留问题的目标。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全面推进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

一是要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领导。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在今年3月初联合成立了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由建设厅胡柏龄厅长担任组长,监察厅汤建人副厅长、建设厅马志武副厅长、建设厅邹明泉纪检组长任副组长,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省厅规划处、村镇处、房地产处、监察室的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厅。据统计,目前,赣州、上饶、宜春、抚州、九江、吉安市已按省里的要求,成立了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并按要求将市领导小组名单上报省领导小组。其余各市要加大工作力度,迎头赶上。要始终坚持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二是要重视舆论宣传工作。各地要把宣传教育贯穿始终,大力宣传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对效能监察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和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表扬,对领导不力、措施不严、收效不大的要严肃追查,及时曝光,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营造良好氛围。各级规划效能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严肃予以查处。对有法不依、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推诿扯皮和失职渎职的案件,要予以严肃查处。

三是落实工作计划,全面有序推进。这次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总体上分3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部署准备阶段。到本月底结束。主要任务是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计划等。第二阶段是实施阶段,时间从今年的4月至明年的7月,各地要全面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每半年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自查自检和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和下一步工作计划,并分别于每年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报省领导小组。省领导小组将不定期派出工作组督察各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情况,设区市也要对所辖县(市)效能监察工作进行督察。第三阶段是总结阶段,时间为明年7月到12月。各地对本地区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进行分析,对经验要进行总结,并形成报告报省。省领导小组将对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通报,并向建设部、监察部汇报有关情况。各地要切实按照进度安排,扎实推进,逐项落实。

同志们,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是城乡规划领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依法行政,改进行政管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要求的迫切需要。我们一定要解放思想、大胆创新、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把我省的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切实提高规划工作水平,为促进我省新型城镇化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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